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诉讼 > 工程案例工程一次性包死的实际造价数额计算

工程一次性包死的实际造价数额计算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4-03-17 21:20:0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4次
工程一次性包死的实际造价数额计算
——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变更上诉案
关键词:工程款逾期利息合同造价增项造价减项造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f上诉人】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天津市宝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原审原告)
  裁判规则:
  合同一方交付合格工程,另一方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工程一次性包死,实际造价按“合同造价+增项造价一减项造价”计算。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上诉A承建住宅小区l、2号楼工程。工程造价一次包死,不留活口。合同约定竣工后一年内尾款付清。台同签订后,被上诉人进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上诉人将工程交付给上诉人使用。竣工一年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结算报告,上诉人收到结算材料后来予答复。施工期间,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部分工程教。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是香有权要求上诉A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利息。 竣工一年后提交工报告,逾期付款利息自提交结算报告之曰起计算至判央生效之日止。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敖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接臁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由南京建筑律师归纳整理,更多专业建筑工程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jsjsls.com/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