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应当补偿材料差价损失的条件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4-03-17 20:25:2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9次应当补偿材料差价损失的条件
——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非强制价款调整施工承包补偿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07)氏一终字第8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集(总第34集)
裁判规则:
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未达到情势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严重程度的,相对方不应当补偿材料差价损失。,
基本案情:
上诉人对涉案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上诉人中标后承建涉案施工标段,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通用条赦》约定,“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凡是合同预期工期在24个月以上者,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材料的价格涨落固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合同项下《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在施工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在工程施工期间,省建设厅对钢材和水泥的价格调整提出指导意见:“合同明确不能调整钢材、水泥价格的,其价差不予计算。”后省变通厅下发意见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风险共担、合理补偿的原则,对在建的高速公路土建主体工程的水泥、钢筋、钢绞线等主要材料涨价幅度大于5%的实施补贴。现工程己验收,法院委托对工程材料差价进行鉴定,确定了涨价幅度大干5%的工程材料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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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应当补偿被上诉人材料差价损失。
裁判理由: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组成部分的《合同通用条款》约定,“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凡是舍同预期工期在24个月以上者,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材料的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一--”而在案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在施工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公路建设工程工期在24个月以上的,由于材料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排除了困材料上涨而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可能。情势变更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消除由于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情势发生重大变更所导致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失平衡。经法院委托鉴定,被上诉人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难达到情势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严重程度。省交通厅下发的意见是政府指导性文件,非强制适用。因此,上诉人年应当补偿被上诉人材料差价损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回民法道则)
第四条盹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同法》
第八条缴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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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非强制价款调整施工承包补偿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07)氏一终字第8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集(总第34集)
裁判规则:
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未达到情势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严重程度的,相对方不应当补偿材料差价损失。,
基本案情:
上诉人对涉案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上诉人中标后承建涉案施工标段,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通用条赦》约定,“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凡是合同预期工期在24个月以上者,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材料的价格涨落固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合同项下《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在施工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在工程施工期间,省建设厅对钢材和水泥的价格调整提出指导意见:“合同明确不能调整钢材、水泥价格的,其价差不予计算。”后省变通厅下发意见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风险共担、合理补偿的原则,对在建的高速公路土建主体工程的水泥、钢筋、钢绞线等主要材料涨价幅度大于5%的实施补贴。现工程己验收,法院委托对工程材料差价进行鉴定,确定了涨价幅度大干5%的工程材料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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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应当补偿被上诉人材料差价损失。
裁判理由: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组成部分的《合同通用条款》约定,“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凡是舍同预期工期在24个月以上者,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材料的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一--”而在案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在施工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公路建设工程工期在24个月以上的,由于材料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排除了困材料上涨而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可能。情势变更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消除由于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情势发生重大变更所导致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失平衡。经法院委托鉴定,被上诉人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难达到情势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严重程度。省交通厅下发的意见是政府指导性文件,非强制适用。因此,上诉人年应当补偿被上诉人材料差价损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回民法道则)
第四条盹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同法》
第八条缴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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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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