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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经验收而出售建筑物,若发生质量问题,买受人以谁为被告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4-03-17 20:23:3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5次
问:开发商未经验收而出售建筑物,若发生质量问题,买受人是以施工单位为被告还是以开发商为被告或以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答: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叉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据此,开发商未经验收出售(而非预售)建筑物,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上述建筑物也无法办理产权证。至于买受人以谁为被告,因为买受人仅与开发商箍订了相关的买卖合同,而与施工单位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买受人应以合同相对方即开发商为被告。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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