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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应减少承发包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04:2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6次

  2009年8月10日,A公司“某家园”住宅楼工程以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B公司在工程量清单混凝土一栏按现场搅拌混凝土投报价格。2009年12月5日,B公司中标并与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期钢材价格与投标期相比价格波动在正负5%以内的由B公司承担,正负5%以外的由A公司承担。

  工程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于2010年2月发布禁止工程中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B公司施工中均使用商品混凝土。

  施工中,因A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B公司多次停工。原本在2010年6月底应该完工的钢结构工程在2010年12月底才完工。2010年7月至12月钢材价格大幅上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公司与B公司就工程结算价款产生争议。双方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造价鉴定机构以施工期造价信息资料公布的商品混凝土价格及钢材价格为参考,计算混凝土及钢材上涨价差。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通常较长,受政策变化、天气、自然条件等影响较大,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设计大量变更的现象,遇此情形势必影响工程价款。关于人工、材料价格、变更工程价款的调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调价约定不明的一般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资料进行计算,无调价约定的,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造价信息资料对于发包人确定工程建设成本、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减少承发包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并在施工过程中妥善收集、留存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信息资料。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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