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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资料应妥善保管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04:4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9次

  W公司承建H公司位于B市的厂房建设项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差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信息价格。厂房建设项目位于B市,B市系A市的一个县级市,厂房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使用大量彩钢夹芯板。W公司在工程结算时要求按B市建委造价处公布的信息价格调整彩钢夹芯板的价差。H公司经调查发现,厂房建设项目施工期间,B市只有这一个项目在施工,B市建委造价处仅在厂房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公布了彩钢夹芯板的信息价,且该价格远高于A市及当期周边其他地区建委造价处公布的信息价格,H公司不同意W公司申报的工程结算价款。双方无法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W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按B市建委造价处公布的信息价格调整彩钢夹芯板的价差。H公司向仲裁庭提交其调查资料及A市、B市及周边地区近3年的彩钢夹芯板的信息价格对照图,以B市建委造价处公布的信息价格失实为由,请求仲裁庭以A市建委造价处公布的信息价作为调价依据。仲裁庭最终采纳H公司主张。

  H公司主张虽获仲裁庭支持,但因合同中关于调价的造价信息资料约定不明,H公司为确定调价依据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通常较长,受政策变化、天气、自然条件等影响较大,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设计大量变更的现象,遇此情形势必影响工程价款。关于人工、材料价格、变更工程价款的调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调价约定不明的一般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资料进行计算,无调价约定的,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造价信息资料对于发包人确定工程建设成本、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减少承发包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并在施工过程中妥善收集、留存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信息资料。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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