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所致损失发包人应当赔偿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09:2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949次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建A公司总建筑面积约为14万平方米的花园洋房住宅项目,开工日期为2015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30日“总工期395天(注:正常情况下,完成该项目建设需要488天)。另外,根据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开工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因该项目建设工期短、任务重,B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此时A公司尚未取得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2015年9月20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始进行全市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违纪大检查,因该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于2015年9月28日被勒令停工。2015年11月13日,A公司取得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B公司最终于2015年11月18日复工,期间停工51天。
2016年11月5日,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结算过程中,B公司就停工期间产生的损失向A公司提起索赔,主张劳务人员误工费近百万元,A公司认为B公司在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存在过错,B公司应自行承担停工期间的损失。其后,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敷及折百万元的误工费。
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鉴定。B公司就其索赔的误工费向仲裁庭及鉴定机构出示了如下证据: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进场计划表、监理会议纪要以及投标预算书,前述资料主要用于证明施工现场停窝工人员人数及劳务人员的人工费(注:B公司以投标预算书中的人工费综合单价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将B公司索赔的误工费列入鉴定争议金额。鉴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系A公司的义务以及项目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被勒令停工,仲裁庭最终裁决A公司承担B公司停工期间的误工费损失。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的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应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导致的工程停工承担相应责任。但建设工程律师在此需要提醒承包人注意,承包人在明知承建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进场施工属于违法开工,承包人也很有可能需对违法进场施工导致的勒令停工损失承担一定责任。除此之外,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另需指出,实践中,发包人在开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比比皆是,项目多数情况下不会受到勒令停工的处罚。就南京建筑律师所掌握的司法实践处理结果来看,承包人是否能够向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并索赔窝工费用大致分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属于发包人的风险事件,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未及时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双方对开工日期有明确约定,且承包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因此拒不施工或导致停工的,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与工期延误没有因果关系,故而工期不能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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