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的限度及享有的主体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22:5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08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种作法有利于保护承包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利益,也符合立法原意。但是如果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未按约定进度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相应地其也不能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推断出,只要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强调,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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