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引发工程索赔的具体事项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23:1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1次(一)发包人违约
常见的发包人违约行为有发包人未及时取得合法证照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拖延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拖延竣工验收,未能按期下达开工通知,拖延支付预付款、材料设备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二)承包人违约
常见的承包人违约行为有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范围、内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未尽管理义务或未安全施工,未通知监理人而私自覆盖隐蔽工程,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私自将材料、设备撤离施工现场,施工组织不当、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怠于执行或拒不执行工程师指令等。
(三)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索赔
常见的第三人原因导致索赔的情形有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延期检查隐蔽工程,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承包人选定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延误等。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索赔。
(四)合同缺陷
常见的合同缺陷有合同条款用语不准确,导致歧义;合同条款不完善,存在漏洞、矛盾;合同条款约定显失公平,对合同一方当事人过于苛刻等。上述缺陷都有可能导致索赔。此时,可以依据以下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予以解决: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也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此外,《合同法》、《99版合同》和《2013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对合同文件的解释作出了类似的约定。
(五)工程变更
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合理估算工程量或其他客观原因使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和工期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变更的情形,经常会引致索赔的发生。具体而言,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工程可做出的变更(指示)主要包括:增减合同内工作、取消合同内工作(导致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的除外)、追加合同外工作、改变合同内工作的质量标准、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等项目特征、改变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或工序等。
(六)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索赔
很多非人为因素也会导致索赔。索赔并非是一种惩罚措施,而是损失填补,而非人为因素也会导致损失的产生。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仍可能需要承发包双方风险共担。常见的非人为因素有不利的自然条件或施工条件、法律变化、成本变动、情势变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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