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因发包人默示毁约而行使合同解除权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25:0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53次2013年8月,明月公司的办公室装饰设计委托明月公司,约定明月公司的装修设计图纸合格是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的先决条件。一个月后,朝阳公司向明月公司提供了装潢的设计图、平面图及效果图等,设计费为68,000元。2013年10月,朝阳公司与明月公司签订《办公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朝阳公司为明月公司的工程进行装饰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合同签订后,朝阳公司发函多次催促明月公司请求通知进场施工,明月公司不置可否未予回复。朝阳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由明月公司向朝阳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即20万元。
朝阳公司诉称,合同签订后,明月公司之所以一直未通知开工,是因为其已将装修工程委托于他人,装修完全是根据自己的设计图进行。明月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如所请。
明月公司认为,朝阳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设计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无法施工。当庭反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要求朝阳公司赔偿租金损失1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明月公司擅自将该工程交于他人施工,显属毁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朝阳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因明月公司在订立合同之时认可并接受了朝阳公司委托和平公司设计的图纸,且明月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没有利用朝阳公司的图纸进行装修,因此明月公司应当对朝阳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补偿。由于朝阳公司为该图纸与和平公司订立了委托设计合同并支付了设计费68,000元,明月公司未提供证据否定朝阳公司与和平公司的委托设计合同以及支付设计费的事实,故原审据此判令明月公司向朝阳公司支付设计费68,000元,并无不当。关于明月公司提出的租金损失,因明月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且明月公司已于2013年6月将系争工程发包给和平公司施工,故对于明月公司要求朝阳公司赔偿自2013年6月起3个月的租金损失。
一审判决后,明月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明月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工程交于朝阳公司承建,并支付工程款。明月公司擅自将该工程交于他人施工,属默示毁约,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构成了根本性违约,故朝阳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明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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