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解读工程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25:3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12次(一)是否基于合同约定
索赔有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和道义索赔之分,即索赔事件发生不一定在合同中有约定。因此,即便合同中没有就索赔事件或索赔事件发生该如何处理进行约定,索赔事件中的损失方也可要求工程索赔。而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因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即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
(二)不可抗力是否构成索赔原因
不可抗力是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之一,但不可抗力在违约责任中构成法定的免责事由。
(三)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行为上的因果关系
工程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引起的,也可以是第三方引起的。
(四)工程索赔具有补偿性,合同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
工程索赔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使非过错方因非自身过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得到合理补偿。因此,工程索赔具有补偿性,索赔方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只有发生实际损失时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而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反合同现象的发生以及加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意识与责任,因此除补偿性外,违约责任还具有惩罚性,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一定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
(五)权利请求具有差异性
从表面来看,索赔和违约责任都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进行损失赔偿,但是从权利请求来看,索赔权利人可以要求工期索赔及/或费用索赔,即要求工期顺延及/或工程款、利润的赔偿。而违约责任的权利请求则更为多样,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双方进行约定,不仅包括工期的顺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采取修复、补救措施、解除合同等其他合同约定的责任方式。
(六)索赔与违约责任的请求程序不同
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发包人追究违约责任,具有2年的诉讼时效。而索赔程序则存在索赔期限。而合同当事人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或仲裁委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法官或仲裁庭予以支持自己的请求。
综上所述,在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索赔与违约责任并没有得到准确而清晰的区分,主要原因在于索赔和违约责任指向的结果差异不大。索赔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而违约责任的惩罚性主要体现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设置。不管是适用索赔制度还是违约责任条款,其诉诸请求的结果都是对受损失人损失的补偿和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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