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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整改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26:0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0次

  2012年3月,南京某公司一期厂房工程进行招投标。某设计院中标后,双方即签订《一期厂房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包括该一期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和调试等工作。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上述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分包完成。同时合同还对质量标准约定如下:工程质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同时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承包的各项工作,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随后,设计院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质量按照甲方施工图设计说明。

  在施工过程中,南京某公司对建筑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提出异议,2012年2月21日,南京某公司与设计院、建筑公司及监理公司共同决定对施工现场的框架结构、混凝土强度及外观等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混凝土强度和外观质量均不满足设计要求。2012年4月,设计院亦委托另一家检测单位重新检测,结果显示,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要求。

  南京某公司将设计院与建筑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判令其拆除重建,同时赔偿因拆除重建、延长工期给南京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对在建工程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涉案在建工程存多处质量缺陷,不满足原设计要求。

  法院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经重新鉴定,在建工程的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外观部分存在质量缺陷,故建筑公司应进行整改。设计院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亦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判决,设计院、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对不满足设计要求及外观质量等存在缺陷部分进行整改,鉴定费用由设计院、建筑公司承担,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向发包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就缺陷部分进行返工或修复,缺陷特别严重的可进行拆除重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缺陷工程进行拆除重建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该缺陷尚在可整改和修复的范围内,故法院选择了最适当的整改方式。鉴于缺陷工程整改工作尚未开始、期限无法确定且发包人于返工期间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尚不能确定,故法院未支持发包人赔偿返工期间经济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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