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被要求整改,承包人置之不理遭索赔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26:3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7次2014年8月22日,海王公司与天地公司签署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海王公司将位于南京某酒店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天地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按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所明确范围内的属于钢结构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4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工期,工期为50天。
施工过程中,海王公司发现天地公司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委托鉴定机构对钢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经鉴定,结构承载安全性等多项指标均不满足标准要求。监理单位根据鉴定结果,多次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天地公司拒不整改继续施工。尽管天地公司亦认可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但未付诸实际行动。
最终,承重的柱与梁的施工焊接严重错位,整体质量严重不合格,整个钢结构工程成为高危工程。仅靠返修已无法修复,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海王公司就此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天地公司的瑕疵履行导致酒店无法开业,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海王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遂判决:(1)解除海王公司与天地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2)天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由其为海王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并恢复原状;(3)天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海王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向发包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就缺陷部分进行返工或修复,缺陷特别严重的可进行拆除重建。
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单位数次要求整改的通知后,四次作出整改报告却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而且在此基础上继续施工,属于故意违约,其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令承包人拆除质量不合格工程、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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