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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竣工清场义务的来源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30:2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54次

  1.《民法通则》

  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法》

  第60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8.7.1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第18.7.2项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第18.8款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8.7.1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第18.7.2项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第18.8款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5.《2013版合同》

  第13.6.1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第13.6.2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1.11款在收到履约证书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如果所有这些物品,在雇主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8天内,尚未被运走,雇主可以出售或另行处理任何这些剩余物品。雇主应有权收回有关或由于此类出售或处理,以及恢复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此类出售的余款应付给承包商。如果出售收入少于雇主支出的费用,承包商应将差额付给雇主。

  7.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1.11款在收到履约证书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如果所有这些物品,在雇主颁发履约证书后28天内,尚未被运走,雇主可出售或另行处理任何这些剩余物品。雇主应有权收回有关或由于此类出售或处理,以及恢复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此类出售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如果出售收入少于雇主支出的费用,承包商应将差额付给雇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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