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索赔 > 费用索赔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解读竣工清场义务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解读竣工清场义务

作者:江苏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31:0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6次

  所谓“竣工清场”,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与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并清理场地,确保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行为。如果承包人未按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恢复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清理要达到以下标准:(1)场地内、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和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清理、平整或复原;(3)撤离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竣工清场与工程移交均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但竣工清场侧重于已完工程之外的施工场地清理,而工程移交侧重于已完工程本身的交付。如承包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的,均会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因承、发包双方就合同价款结算等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承包人往往占据施工现场,致使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以商品房开发为例,承包人拒不完成竣工清场,与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所产生的后果类似,均会影响开发商向小业主交房,开发商因此须向小业主支付高额的迟延交房违约金。鉴于此,对于承包人竣工清场的要求及责任,建议承发包双方事先做好约定,以便规范承包人竣工清场的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