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索赔 > 费用索赔竣工清场是义务,承包人拒绝履行需赔偿

竣工清场是义务,承包人拒绝履行需赔偿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31:3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0次

  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系属南京市某区政府收购用于被拆迁村民的安置,区政府在与南京某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中要求南京某地产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交房,并清理完毕施工现场、拆除临时建筑等,否则视为违约。

  有鉴于此,地产公司与江苏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要求建筑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前交付工程,并将区政府提出的交付标准列入施工合同条款中;双方同时约定:如地产公司因建筑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如期交付工程所导致的责任及赔偿,均由建筑公司承担。

  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由于与地产公司在工程结算问题上产生争议。建筑公司以“不结算不交房”为由,未按合同约定将工程移交给地产公司。南京某地产公司多次催告无果之下,请求区建设局出面协调,建筑公司最终于2013年6月30日交付工程,且没有完成竣工清场工作,南京某地产公司只得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清理施工现场,最终清理完毕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因南京某地产公司迟延交房,区政府在支付购房款尾款时扣除了南京某地产公司130万元违约金。除此之外,南京某地产公司代苏某建筑公司完成竣工清场工作支付了20万元清理费用。后双方因结算问题将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建筑公司要求南京某地产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南京某地产公司反请求要求建筑公司赔偿迟延交付违约金130万元及代为清理的费用30万元,且前述款项应在未结工程款中扣除。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如期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在施工合同中对交付工程时间及交付标准、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建筑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此,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工程以及未按合同要求及时清理完毕施工现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对于南京某地产公司请求的合计150万元违约金及清理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并在剩余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提醒承包人,竣工清场是承包人的当然义务之一,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己方义务,发包人有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也提醒发包人注意的是,委托第三人恢复或清理以及处理承包人遗留在现场的物品时应当慎重。原则上,在承包人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应首先尽到催告或通知义务,要求承包人自行清理或处理,如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清理或处理时,发包人再采取下一步措施比较稳妥。如果发包人未经催告径直自行清理或处理现场的,很有可能引起承包人的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