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浅谈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34:4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50次确保工程质量是《合同法》和《建筑法》确立的重要原则。在施工期内,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持续而谨慎地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有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整改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入保修期,承包人还应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义务,承包人在收到保修通知后,应及时核实缺陷情况、配合发包人查明缺陷原因并负责修复。
质量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3条之规定,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承包人负有予以修复的责任。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修复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相关责任及因此产生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因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修复义务而产生损害的,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醒,当保修义务人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时,由于其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对发包人而言,承包人既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存在因此造成的侵权责任,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于此部分的损失赔偿,发包人可以选择其一来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
此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及修复费用应注意按程序办事即事先发送修复通知,如未履行该项义务擅自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事后很难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理由有二:其一,承包人对存在的质量缺陷不知情且未确认质量缺陷的责任人;其二,即使是承包人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承包人自行修复的费用比第三方修复费用要低得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第三方修复费用将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扩大。因此,只有在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才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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