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解读建设工程质量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08:5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5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不仅关系到承包人可否获得工程款,也关系到工程本身的适用性及建设项目投资的效果,还关系到公众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因此,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是法律、法规规范的内容,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会对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约定。如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会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工程质量标准应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如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应执行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满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但不满足施工合同约定标准,承包人以此主张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为由进行抗辩。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是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因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承包人除了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做好人员、材料、设备、资金等各要素的合理调配与安排,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此外,还应特别注意防范非自身因素造成的影响,在出现非自身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应积极搜集证据并行使抗辩权。
因承包人未按合同、图纸或技术要求、标准、规范施工,未尽法定或约定的质量义务,使得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包括但不限于返工或拆除重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如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也应负责赔偿。如承包人拒绝或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因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及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扣减承包人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需提醒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原则通常为首先选择修理,不能修理的尽量改建,无法修理和改建的,才考虑拆除重建(如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主体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然,如果返修费用过高,且不返修不影响使用的,可以选择不返修,而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
如工程质量问题系发包人、勘察、设计等非承包人原因所致,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返工或拆除重建费用、工期延误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等。需提醒承包人,如承包人明知或其应该知晓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而未提出,或者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在使用前未按规定或约定检验或在检验不合格情况下仍然使用的,承包人须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且拒绝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但发包人应尽量收集并保存证据以确保其索赔证据材料可有效证明承包人的质量违约行为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否则发包人可能因合同解除不当面临承包人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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