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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解读发包人预期利润损失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09:2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5次

  所谓发包人预期利润,是指发包人在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工程竣工后可获得的利益,又称可得利益。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通常是极其严重的违约情形)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通常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寻找新的承包单位,安排后续施工。由于前手合同终止至寻找到新的承包人间通常有较长的时间跨度,且新的承包人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对前手的施工成果进行整改并完成工序的衔接,因此将极有可能造成发包人原定投资项目的延期,比如工业项目的逾期投产、商业项目的逾期出租等。因此,在前手合同终止的同时,发包人有可能向承包人索赔预期利润损失。当然,主张预期利润损失也有其限制性条件,《合同法》第113条规定,预期利润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指出,由于预期利润属于应获得而未实际获得的利润,发包人除建设工程上的支出外,多数尚未投入其他的人力、物力资源,且对于潜在可能获得的利润也不易证明其标准的合理性,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预期利润的索赔通常是从严掌握的,支持的案例并不常见。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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