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索赔 > 费用索赔不支付余款就不交付工程,承包人为任性付代价

不支付余款就不交付工程,承包人为任性付代价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11:3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1次

  发包人某开发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南京市某公寓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752天,每逾期竣工一日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另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1日内完成交付,否则由违约方按照人民币1万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5日内报送竣工结算申请,发包人应于收到竣工结算申请之日起25日完成审核及支付。

  施工期间,遇台风和特大暴雨天气。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未能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致使现场设备损坏,台风过后无法正常工作。因修理设备而导致工期延误8日。

  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申请,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710万元,但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自身过错导致设备损坏进而造成工期延误,应该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发包人实际应支付人民币694万元。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争执,而后发包人仅支付了承包人664万元工程款,承包人因而拒绝移交该公寓所有楼门钥匙并怠于清理施工场地。在此期间南京市出现连续多日暴雨天气,公寓楼外窗出现雨水渗漏现象,由于公寓下沉广场的排水系统塞满建筑垃圾,导致下沉广场被雨水淹没。经发包人催告后承包人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发包人为减少损失,不得不派人前往现场对外窗渗漏部位进行覆盖与修复,对下沉广场的排水系统进行疏通,并对下沉广场墙面装饰进行了更换。发包人前后共计花费人民币38万元。

  最终,承包人已逾期移交工程长达22日之久,双方进入仲裁程序。发包人请求仲裁庭裁决承包人立即完成工程移交,并承担拒不移交工程期间发包人支出的工程照管、修复费用共计38万元以及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承包人辩称:因自然天气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应就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系因发包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所致,期间的工程照管费用亦应由发包人承担,并据此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仲裁庭裁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46万元及逾期支付该笔工程款的违约金。

  仲裁庭经审理后查明,暂停施工事发当日上午南京气象局已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承包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不费力,暂停施工的事故应当可以防止。承包人疏于防范致使台风过后无法按时复工,直接导致了工期的延误,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且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款的结算作为工程交付的前提条件,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无正当理由。另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未按期移交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逾期移交的,工程移交之前的照管及看护义务应由承包人承担,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工程期间发包人支出的工程照管、修复费用以及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应由承包人承担。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发包人的仲裁请求,驳回了承包人的仲裁反请求。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本案,承包人不移交工程的理由是发包人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首先这一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且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因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造成了不必要的工程照管等费用。故承包人未尽到照管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所产生的工程照管、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予以补偿。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