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工程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12:1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324次工程的移交即建设工程标的物的转移。随着工程移交的完成,工程的照管责任和工程风险也随之由承包人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在移交工程的过程中是否尽到应尽义务,移交工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着风险以及风险分布在哪些方面,都是合同当事人需要考虑的问题。明确工程移交的程序和责任,对于合理界定合同当事人的风险范围有着重要意义。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按期移交工程。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的情形,甚至有承包人直接撤离施工现场既不移交工程也不看护的情形。其原因通常是承、发包双方就工程价款和工期的结算存在争议,承包人为争取利益或对抗发包人,故而,采取此类行为。如果承包人不移交工程,势必会产生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人工费用,这类费用一般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工程的除外。如果发包人对于工程竣工验收或移交有特殊的要求,或者对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工程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有不同于通用合同条款的其他约定,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工程移交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义务的全部完成。在完成工程移交后,发包人还应审查承包人是否按约承担了未完成的扫尾工程实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竣工清场,以及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合同约定履行了对工程的保修义务等。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工程而为工程照管、成品看护、保管等支出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如承包人不履行该等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承担上述工作并就额外支出的费用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发包人据此提起索赔时,首先,应当确保已经向承包人发出且承包人也已收到要求移交工程的书面通知,且该移交要求应合法合理,否则便会丧失提起索赔的前提条件;其次,对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应掌握充分的证据,对发包人因此额外支出的费用及产生的相应损失亦保留相应凭证,做到有据可依,以便及时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经验,如承、发包双方已在合同条款中就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又因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导致发包人额外支出工程照管、成品看护、保管等费用的,因两者系不同事实、不同责任,发包人可同时主张违约金与上述费用损失。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