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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价格波动过大可适用情势变更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13:5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7次

  2013年5月6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某花园小区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为7640万元,且同意合同执行期间的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涨跌因素已计入合同价,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工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进场开工建设,并按期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在双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乙公司提出,因工程存在较多增项以及洽商变更内容,故应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工程款316万元;甲公司对此表示认同,但同时也提出在施工期间因受多方因素影响,钢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相比合同签订时已大幅下跌,且跌幅达30%以上,仅此一项,工程材料价格即节省500万余元,故在结算时应予扣除。因双方始终无法就此达成一致,甲公司拒绝结算工程价款,乙公司遂依约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甲公司以上述理由抗辩。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尽管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对于材料费等的涨跌不再进行调整,但考虑到国际、国内钢材市场的巨幅震荡,导致钢材价格下跌超过30%,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此均无法预见,属于客观上发生了重大情势变更,如不对钢材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将出现一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受损,而另一方当事人获得不当利益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基于此,仲裁庭依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减钢材价款150万余元。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但由于钢材价格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巨幅震荡,如不加调整则可能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因此理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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