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南京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14:2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1次2011年12月30日,南京市某化工厂业主蔡某与南京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采取包工包料包死价的方式为蔡某安装一台50KVA变压器。合同总价款13万元,该价款包含安装公司完成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人工及税金等全部费用,不再做任何调整。合同签订当日,蔡某即向安装公司支付了合同预付款65,000元。2012年5月30日,安装公司向南京供电局某分局递交了由蔡某出具的请求安装50KVA变压器的申请;2012年6月25日,南京供电局某分局审核通过了蔡某的申请;2012年7月,南京某设计院为蔡某设计了安装50KVA变压器的图纸。该份图纸包含线路设计、电气平面布置图、接地网布置图、直埋沟道横断面图、10KV丝具杆设计、10KV柱上丝具接地图、设备材料表等7项内容,且图纸中包含有修建配电室的内容,安装公司遂于2012年7月中旬通知蔡某安装前述变压器必须首先由蔡某出资修建一个配电室。由于蔡某与安装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配电室的修建作出约定,双方因该项费用的承担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蔡某诉称,双方在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时,安装公司曾到拟安装场所周边考察变压器的安装情况,因其周边安装的变压器都没有专门修建配电室,故基于当时的客观情况双方对于必须修建配电室的事实均无法预见。鉴于配电室的修建对于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现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故要求解除合同,由安装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与安装公司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有效,对蔡某、安装公司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明确约定,安装公司采取包工包料包死价的方式为蔡某安装一台50KVA变压器,合同总价款13万元,该价款包含安装公司完成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人工及税金等全部费用,不再做任何调整。南京某电力设计院为蔡某设计的安装50KVA变压器的图纸中包含有修建配电室的内容,但修建配电室的内容在上述蔡某与安装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无具体体现,故这一情况的出现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蔡某与安装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并由安装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本案承发包双方在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时均未考虑到安装变压器需要修建配电室的问题,因此并未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导致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若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直接安装变压器,则最终无法通过电力部门的审核,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所以在双方就配电室修建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原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令解除原合同的做法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值得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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