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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系承包商违约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07:2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04次

  2013年8月22日,A公司与南京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由B公司负责施工,合同价款为1,684,000元。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15.1款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转让、转包,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甚至解除合同等行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次,发包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大于20万元的,承包人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以发包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

  2013年9月3日,B公司与自然人蔡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合同价款为133万元。蔡某施工期间,B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9万元,但并未对蔡某施工实施管理。蔡某等人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B公司未向蔡某支付全部工程款,蔡某施工完后向A公司提供了承包协议,并在2013年11月22日到区信访办上访,要求协调支付上访民工的工人工资。A公司此时方知B公司并未实际施工,而是将工程擅自转包给自然人蔡某。

  由于B公司拒绝与农民工解决工程欠款,在当地政府协调下,A公司与蔡某于2014年3月30日达成了结算协议。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辩称,B公司并没有违约,蔡某带队负责施工,属于内部分包,不是整体转包。B公司未向蔡某收取任何费用,对施工过程及质量,B公司一直进行管理。

  B公司辩称,B公司和A公司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B公司。本案所涉事项,B公司一概不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后B公司与蔡某签订承包协议,将承包的装修工程整体转包给蔡某施工,蔡某等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且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施工期间,B公司未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也未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不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B公司违反其与A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将承包的装修工程转包给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以及劳务用工资质的蔡某,系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对其抗辩意见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在诉讼中,B公司提出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因A公司未就其实际损失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结合B公司的违约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B公司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予以调整。一审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十万元,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B公司与蔡某签订承包协议,经认定应为转包性质,原审法院据此判决B公司违约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妥,数额确定亦无不当。B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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