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相关规定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16:0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3次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2.4-1项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第12.4.2项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第12.5.2项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2.4.1项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第12.4.2项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第12.5.2项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
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4.6.5项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第4.6.6项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2013版合同》
第7.8.2项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第7.8.5项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第16.4款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者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担损失。
5.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8.12款在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和工程师应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商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生产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6.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8.12款在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双方应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商应负责恢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或生产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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