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6:1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98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承包人、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情形较为常见。无论何种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监理人均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同时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确定暂停施工损失与工程复工条件并处理因工程暂停施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其他问题。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在暂停施工原因消失且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指令承包人及时复工,以尽量减少暂停施工对工程进度和造价的影响,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送的复工通知后,应在复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因承包人无故拖延、拒绝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复工的,承包人应就收到复工通知之日到实际复工之日期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下,造成暂停施工的原因与责任方在所不论,也就是说,即使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也有义务在工程暂停施工原因消失且满足复工条件时根据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复工。
前述“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主要指非因发包人原因(如未按期支付进度款、工程客观上不满足等)及不可抗力原因,承包人在没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未按照复工通知要求的时间复工的情形,如承包人以此胁迫发包人增加工程款等。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会导致工程长期暂停施工,成本费用明显增加。情况严重的,还将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损害发包人合法权益。如出现此类情形且发包人未能在一定期限内与承包人达成复工共识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发包人在提出索赔时应注意审查自身是否有不利于复工的因素存在,在保证自身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积极行使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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