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工作应由承包人负责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6:3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947次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与某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了建设位于H市的1800平方米两层厂房的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个月,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次支付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确认的当月已完工程量估算价值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95%,剩余5%为质保金。
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4个月后,因出现经济纠纷案导致资金被冻结,无法按期支付进度款,遂发出要求暂停施工两个月的通知,并与承包人书面约定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在暂停施工期间,因当地连续特大暴雨导致工地积水严重,而此期间承包人负责看管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丁某因病请假在家休养,其委托赵某在现场看护,赵某无任何相关从业经验,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某日夜间厂房北侧的地基下陷,但并未造成任何事故。次日承包人在知悉该事故后安排了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声称并无安全隐患,遂报告发包人知悉。10日后,厂房北侧墙面因地基下陷而发生大范围裂缝,工程按期复工后,承包人不得不返工,最终竣工验收在工期顺延的基础上仍推迟了3个多月,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进入仲裁程序。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结清欠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则要求裁决承包人承担因暂停施工期间管理不善产生的全部工程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65万元并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承包人是否需要就全部工程的修复费用,包括地基下陷与围墙裂缝的修复费用承担全部责任。仲裁庭就此事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诉争事件发生时当地的特大暴雨3小时内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是导致地基下陷的主要原因,而地基下陷未及时修复是进一步导致墙面大面积裂缝的直接原因。仲裁庭据此认为,工程地基下陷主要系不可抗力原因所致,但是承包人工作人员在委托他人代为看护时,并未告知看护人员采取任何暴雨防护措施,承包人工作人员的失职使得地基下陷程度更加严重,应就地基下陷的修复承担部分责任;另外,地基下陷后承包人本应在第一时间检查修复、合理预防其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但因其疏忽大意而引发了厂房北侧墙体的大面积裂缝,导致工程返工、费用增加、工期延误,属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墙面裂缝的返工修复费用。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发包人的部分请求,裁决承包人承担此次事故引起的返工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8万元及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并裁决发包人扣除上述费用后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
江苏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在本案例中,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及时将暂停施工期间发生的影响工程质量及安全的情况通知发包人,同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因承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地基下陷严重,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厂房墙面产生大面积裂缝,发包人因此产生的部分返工费用及相应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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