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设工程律师释解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担保费用损失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13:3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51次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较为常见的支付担保包括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的担保,也有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其通常应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99版合同》第41.1款第(1)项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第14.2.2项支付保函规定:“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013版合同》第2.5款第(2)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可获得相应工程价款,支付担保是为确保承包人获得工程款而设定,支付担保的期限与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期限相关,承包人迟延竣工的,支付担保期限相应延长。承包人延误工期导致发包人支付担保期限延长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南京律师建筑工程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