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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场外交通及运输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赔偿依据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8:5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7次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4.1.7项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7.3.1项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第7.3.2项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8.3.1项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第8.3.2项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2013版合同》

  第1. 10.2项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1. 10.5项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4.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4. 14款承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a)公众的方便,或

  (b)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雇主或其他人所有的。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使雇主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

  5.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4. 14款承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a)公众的方便,或

  (b)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雇主或其他人所有的。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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