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场外交通及运输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9: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90次在项目工程建设中,承发包双方应就场外交通及运输事宜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施工条件,如桥梁承重、道路宽度及荷载等。承包人应根据自身施工经验与工程特点,结合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合理安排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运输工作,确保工程施工有序进行。承包人负责的任何运输行为均应在满足场外交通运输条件下进行,承包人场外交通及运输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并因此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据此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即使承发包双方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场外交通义务,承包人亦应对场外交通设施进行充分查勘,并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履行其作为公共交通设施使用人的法定义务。承包人为执行发包人发布的工期加速等指令而违反关于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等交通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仍不能减轻或免除其应向发包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承包人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提前办妥相关申请手续。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预见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承担的道路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承包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出于工程建设考虑代为偿付的,可据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请求。
需要提醒发包人的是,提起本项索赔应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场外交通设施等技术参数准确为前提,承包人亦有义务核实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发包人提供的技术参数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承包人可向其提出反索赔请求,要求发包人承担或双方共担相关费用。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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