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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承包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索赔依据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9:5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561次

  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4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24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4.1.7项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9.2.7项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4.1.7项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99版合同》

  第20.1款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3.4.4项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6.《2013版合同》

  第6.1.9.2项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7.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7.1款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使雇主、雇主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a)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不论是由于承包商设计(如果有)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除非是由于雇主、雇主的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以及

  (b)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工程除外)的损害或损失:

  (i)由于承包商的设计(如有时),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和

  (ii)由承包商、承包商的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由他们中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8.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7.1款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雇主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a)由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除非是由于雇主、雇主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b)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工程除外)的损害或损失:

  (i)由于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

  (ii)不是由于雇主、雇主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他们中任何人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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