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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选定的分包人、供应商引起的延误的相关规定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05:2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09次

  1.《99版合同》

  第38.3款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3.8.6项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2013版合同》

  第3.5.2项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4.4款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

  (a)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指名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取得同意; (b)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应取得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d)每个分包合同应包括,雇主有权要求根据第4.5款【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如有或适用时)的规定,或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时,将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的规定。

  5.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4.4款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对专用条件中有规定的,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8天前向雇主通知以下事项:

  (a)已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b)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c)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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