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合同订立或履行迟延的释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04:4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5次虽然暂估价项目的设置在工程招标项目中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使招投标阶段的许多难题迎刃而解,但却在随后的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中埋下诸多隐患,也成为部分工程造价纠纷的源头。其中,暂估价合同订立或履行迟延便是总承包合同设置暂估价项目所引发的问题之一。发、承包人任一方过错均可能成为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或履行迟延的原因。本项仅就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或履行迟延进行分析。
一般而言,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主体,负有按照工程施工进度与分包人或材料供应商等签署并履行暂估价合同的义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或履行迟延进而造成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前述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暂估价项目招标程序不规范使得中标无效或引致纠纷、承包人因缔约过失或违约等原因导致与暂估价分包人产生争议、暂估价合同缺陷等。
发包人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时,首先,应当审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暂估价项目明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包括项目内容、金额等。其次,应审查是否约定了暂估价项目的具体实施以及责任和风险承担方式,如是否委托承包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再次,应审查发包人自身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确认和批准义务,避免出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或履行迟延的情形。最后,要审查己方掌握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增加索赔成功的概率。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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