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选定的分包人、供应商引起的延误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05:4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61次承包人选定的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工程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人可以将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无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选定的分包人引起的延误是指工期延误由承包人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引起,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情形。发包人与承包人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承包人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延误工期的,发包人可向与其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选定的供应商是指由承包人选定的负责工程中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供应的单位。
承包人选定的供应商引起的延误是指工期延误是因承包人选定的供应商未按要求供应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所致、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情形。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及时供给工程施工所需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及工程设备,供应商迟延供应致使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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