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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质条件变化而降低劳动生产率发包人的索赔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06:0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8次

  某工厂扩建工程于2012年3月18日开工,承、发包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F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工,如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L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工程总价每日0.5%的违约金。工程开工4个月后,工程所在市区因暴雨导致水灾频发,发包人下令要求暂停施工。9月初,工程具备复工条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了复工通知,并考虑到水灾的影响将工期顺延至2013年3月21日。工程复工之初,承包人对已完部分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发现工程进度已大大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即使按照顺延后的工期也较难按时完工,于是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采用24小时轮班制加速施工,并从分公司急调了67名施工人员以及数台施工设备。最终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已是2013年9月中旬。后发包人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在庭审中承包人辩称,其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条件与合同中描述的情况有重大差别,导致施工挖掘过程中花费了超出预期2倍以上的人力物力,劳动生产率降低,施工进度缓慢、开支增加。因为发包人在现场安排了监督员,且从开工之日起一直有监督人员在场的记录,所以发包人对地质条件的变化是知情且对其劳动生产率降低的事实是认可的。另外,承包人因暂停施工及加速施工致使费用增加,包括因暂停施工支出的停工费用损失共计58. 34万元,以及因加速施工产生的施工管理费、施工现场看护费、机械设备与材料添置费、人工费等共计97. 52万元,最终承包人实际损失约155. 86万元。承包人就上述费用提出仲裁反请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监理单位提供的承包人的施工记录,证明在雨季来临以前,承包人的劳动生产率并未达到且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生产效率,若按照该等生产效率继续施工,工期延误难以避免。且承包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其发现施工地质条件与合同描述不符时,就该事项引致的施工条件变化向发包人提出过洽商变更申请。其次,暂停施工是因自然灾害所致,且该自然灾害超出双方当事人的预期,参照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的停工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共同分担。但是,加速施工系承包人为避免延期竣工而自行采取的措施,其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加速施工的相关费用。最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停工日期共计47天,发包人实际顺延的工期为49天,此变更已经由承包人书面确认,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合同变更。发包人对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影响而延误的工期已经给予合理的顺延,而承包人在此基础上仍然没有按期完工,故工期延误的违约损失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仲裁庭认定承包人没有及时通知发包人施工条件的变化,以及承包人施工组织管理不当、劳动生产率低等原因造成了工期延误,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最终支持了发包人的仲裁请求,裁决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发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关于承包人的仲裁反请求,仲裁庭经委托鉴定,最终认定承包人暂停施工期间的停工损失费用为49. 76万元。故而部分支持了承包人的仲裁反请求,裁决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暂停施工期间停工损失费用的50 010,即24. 88万元,并驳回了承包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江苏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承包人主张发包人对其因地质条件变化而降低劳动生产率是知情的,但该主张仅源于承包人的推测,没有书面的事实证据证明,因此不能以此作为索赔依据。施工条件的变化虽不是承包人原因所致,但承包人在发现地质条件变化后并未据此申请签证,视为放弃了其签证的权利。而且承包人也的确存在劳动生产率低的客观事实,所以最终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裁定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是意料之中的。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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