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生产率的法律法规规定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06:2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5次1.《99版合同》
第35.2款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第35.3款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4.5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3.《2013版合同》
第7.5.2项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8.7款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每天应付的金额,以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超过相应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但按本款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果有)。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这些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5.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8.7款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项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以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超过相应的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但按本款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果有)。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这些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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