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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和工程设备撤离现场的禁止规定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1: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5次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5. 3.1项运人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7. 4.1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人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6.1.4项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4.《2013版合同》

  第8.9款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5.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7.7款在下列两者中较早的时间起,在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都应无抵押权和其他阻碍地成为雇主的财产:

  (a)当上述生产设备和材料运至现场时;

  (b)当根据第8.10款【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按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6.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7.7款从下列二者中较早的时间起,在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都应无扣押和其他阻碍地成为雇主的财产:

  (a)当上述生产设备、材料运至现场时;

  (b)当根据第8.10款【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支付】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按生产设备和材料价值的付款时。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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