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私自将材料、设备撤离施工现场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2:0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7次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通常要对工程项目投入大量的人力及物力,具体包括劳务人员、用于工程并最终凝结于工程实体之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及在工程中使用,但并不会成为工程组成部分的施工设备等。一般而言,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与设备自其运抵施工现场之时,即被认为是发包人享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财产,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将场内材料、设备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的,应承担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为了保证施工项目顺利进行,避免承包人将运至工程现场的材料与设备用于其他工程,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会约定:如承包人在未取得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撤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有权据此提出索赔。比如,《2013版合同》第8.9款就约定:“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即已经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撤离应以闲置且发包人许可为前提,如承包人违反该合同约定的则会构成《2013版合同》第16.2.1项下的承包人违约,需要对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进行赔偿,并承担专用条款另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当然,除了前述惯例性规定外,发包人在起草及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也应当注意灵活适用本项。比如,在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或工程审批手续的原因造成项目停工,承包人长期将施工设备滞留在施工场地内,复工后就相应设备的闲置费用向发包人提出高额的经济索赔,要求支付闲置费用。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但需要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还要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经验的发包人在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通常会与承包人协商,尽可能明示潜在的停工期,许可承包人将闲置的施工设备暂时撤离现场,但要求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施工设备运回现场,以保证复工后工程顺利、有序的推进。一方面尽最大可能避免遭受承包人的索赔,另一方面明确复工后的工期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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