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索赔 > 费用索赔隐蔽工程的相关规定

隐蔽工程的相关规定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2:4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11次

  1.《合同法》

  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2.《质量管理条例》

  第30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3.5.1项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第13.5.4项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3.4.1项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第13.4.4项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99版合同》

  第17.1款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7.6.2项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7.《2013版合同》

  第5.3.2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第5.3.4项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7.3款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a)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

  (b)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其他地方),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用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

  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每当任何工作已经做好,在覆盖、掩蔽、包装以便储存或运输前,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这时,工程师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这些工作。如果承包商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而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在随后恢复完好,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9.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7.3款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a)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

  (b)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范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并对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加工生产进度进行检查。

  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对于雇主人员有权检查、检验、测量和(或)试验的工作,每当任何工作已经准备好,在覆盖、掩蔽、包装以便储存或运输前,承包商应通知雇主。这时,雇主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这些工作。如果承包商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而当雇主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随后恢复完好,所需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