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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及管理义务释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1:0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64次

  按照我国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会约定收取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治安保卫、文明施工等方面未尽管理义务或未采取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违章作业、冒险施工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据此提出索赔请求。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尽的管理义务主要为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及项目工程自身特点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承包人因未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清除多余垃圾等被有权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并对工程施工造成负面影响的,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同时履行安全施工义务,采取相关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就生产安全事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紧急处理设备,针对特殊的建筑材料、施工工艺、技术标准要求与施工环境等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及材料、机械、设备等财产安全。承包人在突发治安事件中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还会因涉嫌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而面临刑事处罚。

  承包人的安全施工义务不仅包括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应及于毗邻地带的第三方。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或承包人雇佣的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发包人为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其有权向承包人予以追偿。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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