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工程范围、内容时承包人应遵守的规定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4:2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3次1.《建筑法》
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5.1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15.2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5.1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4.《99版合同》
第29.2款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29.3款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13.1.1项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6.《2013版合同》
第10.1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第10.2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7.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
(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b)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d)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e)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f)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8.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雇主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交他人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删减。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雇主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i)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货物;(ii)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iii)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雇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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