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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工程变更导致损失发包人索赔案例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3:5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5次

  S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6年1月18日,S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与某市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二建承建凯信公司科研楼、办公楼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办公楼、科研楼、地下室、锅炉房土建安装(包括桩基),室外道路、下水道、水池;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春节除外),开工日期2006年1月8日,竣工日期2006年7月3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合同价款暂定为133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2款还约定,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06年5月20日,二建项目部出具《污水池定位情况说明》,载明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定位碰原建筑基础后,发现钢板桩无法施工,故安排施工人员电话联系设计单位征询本事宜但未能接通。鉴于碰原基础施工工期较紧等原因,施工单位在未经发包人或监理准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设计图纸中的污水池定位进行了方向性调整,而后继续进行钢板桩施工。

  2006年6月10日,工程设计单位上海悦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凯信公司发出《关于追加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工程技术服务费函》,指出: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原设计图纸全部作废,需要对废水处理工程进行重新设计,造成我公司设计工作量成倍增加,我公司追加设计费5000元。

  凯信公司遂将二建诉至法院,主张由于二建在污水池项目施工中改变原设计图施工,导致凯信公司多支付设计费5000元,要求二建承担此项费用。

  二建辩称,施工单位的义务是按图施工,生化污水池不按图施工问题客观上不存在,对废水处理工程进行重新设计系基于地质勘探等其他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二建在生化污水池项目施工中不按设计图施工,擅自改动水池方向,致使凯信公司不得不请设计方重新设计,并为此多支付设计费用5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二建未经凯信公司许可,擅自变更工程承包内容,应承担由此造成凯信公司的5000元经济损失。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尽管各方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但工程变更指令最终须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出方为有效。承包人擅自实施工程变更导致发包人蒙受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据此提出索赔请求。如该工程变更未经发包人确认而是由设计人直接发出变更图纸或承包人擅自决定并实施,但发包人并未对变更的实施提出异议,甚至对该部分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更予以签认的,承包人可据此主张发包人已对该工程变更予以追认,发包人则难以提出本项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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