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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范围和内容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4:4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42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承包人与发包人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范围与内容予以明确约定。

  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经常出现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因此,双方对施工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较为常见。比如,随着实际施工活动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等都可能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致使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内容发生变化。

  具体而言,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工程可做出增减合同内工作、取消合同内工作(导致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的除外),追加合同外工作,改变合同内工作的质量标准,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等项目特征,改变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或工序等工程变更。

  无论是设计变更还是工程其他变更,其最终决定权均在发包人。虽然工程变更指示通常由监理人发出,但其发出变更指示应征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实施。否则,承包人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承包人在客观上无法按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等文件中载明的工程范围、内容施工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变更申请,于获准后再执行工程变更。在前述情况下,承包人不宜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工程范围、内容;除非情况紧急且实施该变更措施系以避免业主损失进一步扩大为目的。

  综上所述,工程范围、内容的变更一般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后进行。承包人擅自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容导致发包人蒙受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以此为由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请求。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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