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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更换致现场停工工期延误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5:1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4次

  2010年4月20日,A公司将某地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发包给B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为7200万元;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6月15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经理为秦某某,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A公司提交其与秦某某的劳动合同、其代秦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文件。B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工程,每逾期一天,应向A公司支付1万元违约金。

  2010年4月29日.B公司、监理单位召开监理交底会议,会上监理单位要求B公司提交其与秦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B公司为秦某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但B公司迟迟未交。经A公司了解,秦某某并非B公司员工,系B公司为技标而借用的其他公司人员。2010年5月20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B公司更换项目经理并提交新任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书、B公司与新任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及B公司为新任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文件。 B公司回函称,同意尽快更换项目经理并提交相关文件。新的项目经理张某某于2010年6月10日到岗。项目经理更换期间,现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工程于2010年5月25日至6月9日处于停工状态。B公司后致函A公司要求顺延停工期间的工期,A公司未予回复。工程竣工后,因B公司停工、施工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45天,A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45万元,B公司拒绝支付。B公司认为项目经理更换以致现场停工延误的工期应予顺延,A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此期间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因项目经理秦某某系B公司为投标而借用的其他公司人员,并非B公司工作人员,B公司无法提供秦某某的劳动合同及社保文件。鉴于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控制的重要性,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更换现任项目经理,派遣符合项目要求且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对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因项目经理更换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A公司有权向B公司提起索赔。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在此提醒承包人注意,《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 1条第5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根据前述规定,承包人存在未与项目经理建立劳动关系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承揽工程的,承包人承揽工程可能会被认定为挂靠,由此不仅影响施工合同效力导致承包人难以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包人还可能因此遭受相应行政处罚。《建筑法》第66条和《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均规定,施工单位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承包人应选择与其有劳动关系、社保关系的人担任项目经理。同时,为避免因项目经理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进度滞后被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应选择专业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担任项目经理,并应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项目经理的相关文件。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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