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拒不执行工程师指令的法律责任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6:4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2次某高速公路工程A标段建设项目,长9. 7km,发包人与承包人、监理人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周期1年。2013年2月开工后,承包人在桥台基础基坑挖掘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随即采取措施保护了现场,并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随后承包人执行了监理工程师“暂停施工、保护现场”的指令。因此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受到了影响并增加了相关费用,承包人据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延期申请,并要求对停工损失和保护现场给予费用补偿。最终发包人仅同意了延期,而没有同意增加费用,理由是:(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理应对现场进行考察;(2)停工和保护现场的损失并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不能给予补偿。后文物清理完成并复工,监理工程师例行抽检时发现部分储备材料不合格,随即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将不合格材料从施工现场运走,重新购进合格产品再行使用。但承包人称所采购材料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下限,在节约成本基础上可以考虑用于后期工程施工。工程师书面回复称此路段因挖掘文物且地形特殊,路基填充应使用高标准的原料,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其指令。承包人于是重新采购了部分新材料用于施工,但原抽检不合格的材料并未撤走,而是混入新材料中用于工程项目。次年因路面抗压测试不符合要求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不得不重新返工,直至2014年9月12日才完成竣工验收。后双方进入仲裁程序,承包人请求裁决由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期间的施工现场管理、看护等费用以及暂停施工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发包人表示,承包人因现场勘测不力导致暂停施工,以及承包人未执行工程师将不合格材料撤离现场的指令并私自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工期延误,遂认为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仲裁庭经查证,承包人挖掘文物的施工地点并无明显特征,且文物出土深度已超出承包人现场查勘的范围,承包人因对发现的地下文物采取保护措施所增加的费用与延误的工期均应由发包人承担。另施工记录及往来文件表明监理工程师曾数次书面通知承包人将不合格材料撤走,承包人并未按指令执行,而且擅自保留不合格材料,在施工后期私自将其混入新购进材料中用于施工,埋下了质量隐患。最终仲裁庭裁决由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期间的施工现场管理、看护等费用以及暂停施工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未执行工程师将不合格材料撤离现场的指令并私自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的质量问题相关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责任。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工程材料的标准,但承包人对于监理工程师数次书面通知视而不见,坚持使用不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材料,最终导致路面抗压测试不符合要求而未通过竣工验收,工程不得不重新返工,这样必定导致工程延期完工。承包人拒不执行工程师指令的行为导致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并延误了竣工日期,所以承包人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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