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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指令在法律法规中的表述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7:0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36次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1.2.7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1.2.6目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3.《99版合同》

  第1.8款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6.2款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第10.3款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8.3.4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第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5.《2013版合同》

  第1.1.2.9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第4.3款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看;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4.4款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1.2.4目“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第3.3款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图纸。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或根据本条受托适当权力的助手的指示。如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或托付助手对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出的指示。只要实际可行,他们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如工程师或付托助手:

  (a)给出口头指示;

  (b)在给出指示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商(或其代表)发来的对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

  (c)在收到书面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未通过发出书面拒绝和(或)指示进行答复。

  这时该确认应成为工程师或付托助手(视情况而定)的书面指示。

  第4.1款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及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工程师,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

  (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b)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d)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e)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f)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7.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3.3款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雇主代表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受托人员根据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如同雇主采取的一样有效。但是:

  (a)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该行动不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b)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雇主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c)如果承包商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给雇主,雇主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改。

  第3.4款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为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 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接受雇主或雇主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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