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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违约导致项目经理更换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6:1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98次

  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执业素养及行为品质对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成本控制目标有重大影响。因此,实践中,项目经理的专业能力和任职资格通常是发包人择选承包人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虽然我国已经取消了项目经理资质,但是项目经理责任制依然存在,大中型工程的项目经理应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为了顺利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等各项目标,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发包人往往会对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能力及经验作出严格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般会在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等事项。项目经理应具有满足项目需要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发包人对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严格限定也是防止承包人转包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此外,为了保证项目经理的稳定性和工程实施的连续性,防止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出现,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两者存在劳动关系,即项目经理与承包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且承包人为该项目经理缴纳了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不仅应具备满足项目需要的相应资格,还必须与承包人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发包人通常仅在合同中对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等事项进行约定,而并不对项目经理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因此,实践中,承包人借用项目经理资质的情况大量存在。为防止承包人借用项目经理资质,非法转包工程,发包人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其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等文件,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属于违约行为,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其与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及其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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