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商业保险相关法规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8: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82次1.《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建筑法》
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20.1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20.6.5项第(1)目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5.《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20.1.1项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第20. 5.5项第(1)目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15.1.4项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2013版合同》
第18.1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8.6.2项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8.1款……当承包商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这些条件应与双方在中标函颁布日期前协商同意的任何条件相一致。这一条件协议的地位应优先于本条各项规定。……
如果应投保方对合同要求办理并维持的任何保险未能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满意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另一方可以(由其选择,并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办理该保险范围的保险,并支付应交的保险费。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这些保险费,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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