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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投保的释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38:2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3次

  承包人需要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通常为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另外,承包人作为施工设备的所有权人,还可对施工用的机械设备投保,防止出险时的损失。但以上保险有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有的则是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投保。其中,工伤保险属强制性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均须对自己雇佣的劳动者投保相应的工伤保险。有关意外伤害保险,国家只是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另外,有关工程保险即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则要看承发包双方的约定如何。《 2013版合同》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前述情况下,如承包人代发包人办理工程有关保险的,可据此向发包人提起索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如果作为投保方的承包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或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发包人除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外,还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通过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权利救济。《99版合同》未明确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措施,但《2013版合同》在结合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等文本的基础上,引入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这一更为便捷、有效的补救措施。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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