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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当试用该否保修?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44:0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51次

  2002年4月1日,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将位于某市体育场的塑胶跑道施工及铺装工程交由B公司完成。另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B公司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B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A公司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A公司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如允许载重汽车在塑胶跑道上通过等。

  2002年8月底,B公司承接的体育场塑胶跑道施工及铺装工程经A公司验收合格。2002年10月,B公司收到A公司发送的维修通知,B公司迅速来到现场查看后发现塑胶跑道存在大面积脱层现象。经了解得知,因体育场施工没有预留好运输通道,A公司又急于将机电设备运至体育场安装以便尽早投入使用,故A公司允许载重汽车直接在跑道上驶过,造成塑胶跑道碾压脱层。B公司在收集现场证据后,对脱层的塑胶跑道进行了更换。B公司认为因A公司使用不当造成的脱层损坏责任不属于B公司的保修范围,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A公司另行支付。B公司多次找A公司协商此事未果后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塑胶跑道更换费用共计472,241. 53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责任。B公司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工程及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A公司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妥善使用工程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均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中,B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合格工程,且在保修期内收到维修通知后及时到现场进行维修,虽然双方对于维修费用承担问题存在争议,但B公司依然及时进行了维修,B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A公司对于塑胶跑道上不能行使载重汽车是明知的,其对于汽车碾压脱层造成的损坏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保修费用应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的约定,塑胶跑道更换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最后,仲裁庭支持了B公司的仲裁请求。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姬传生点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承包人在维修前进行现场查看以及了解质量缺陷形成原因是质量修复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贸然修复很容易造成缺陷被覆盖甚至破坏,此后很难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果通过必要的调查后排除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在进行质量修复前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以便今后能够有效地向发包人提起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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