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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14:4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64次

  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便可办理工程移交和接收手续,即承包人将符合移交条件的建(构)筑物实体以及工程项目内所包括的各种设备、附属设施移交给发包人。

  一般而言,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要求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组织并完成工程的接收。工程的照管责任和工程风险也随着工程的移交而由承包人转移给发包人。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收工程,势必会给承包人造成额外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相关费用,而发包人作为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2013版合同》第13.2.5项对本索赔项目进行了明确:“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承包人就此事项向发包人提起索赔时,一般会因发包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引起争议。前述“正当理由”并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工程因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等原因导致不满足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如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仅在竣工清场时有部分扫尾工程待完成但并未对工程实际使用造成实质影响的,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的,承包人就此提起索赔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承包人应当确保工程已具备移交的条件、按期提出申请并尽到书面通知的义务;其次,应确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已就工程移交与接收的具体流程、承包人的相关义务、发包人审批的期限、“正当理由”的范围以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出现争议时无据可依;最后,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应掌握切实的证据,对于由此主张的损失费用应留存好相应单据、凭证等,如此才能保证在索赔中占据有利地位,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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